南京条约香港租号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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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被分割出去的?条约上是永久割让还是有期限?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清政府代表在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亦译作皋华丽号)上与英国签署《江宁条约》,又称《中英南京条约》。 中英《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5、中国海关税应与英国商定。 6、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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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年,清朝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被大英帝国打败,并于翌年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连同邻近的鸭脷洲才正式永久割让与英国。1860年清廷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即英法联军之役)再败给英法联军,签下《北京条约》,把九龙半岛南部连同邻近的昂船洲一同永久割让给英国。当时在九龙半岛上的新边界只用矮矮的铁丝网分割,位置就在今天的界限街。1898年,英国通过与清廷签订《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及其他一系列租借条约,租借九龙半岛北部、新界和邻近的两百多个离岛,但九龙寨城除外,租期99年。这一系列的租借和割让,形成了今日香港的边界。 1970年代初期,由于新界土地契约的问题,使香港政府不得不考虑香港前途的问题。英国政府曾经多次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延续新界的租约,但为中国政府拒绝。在1980年代初,英国曾提出分拆香港的“主权”及“治权”,前者归中国,但英国仍保留治权。1982年9月22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到北京提出这个方针,打算延续对香港的管治,但当时的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强烈反对及绝不让步,不过表示可以让香港人可享有“高度自治、港人治港”。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双方签订《中英联合声明》。根据这份声明,英国需在1997年7月1日将香港的主权移交中国,而香港即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上述协定中,中国政府会依照邓小平所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政策,确保香港继续奉行资本主义制度而非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抵触基本法的法律予以保留,50年内原有生活方式不变,并保证香港除外交及国防外,各方面都拥有“高度自治”权。检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12 00:17 澳门在明代原属于广东省香山县,当时是葡萄牙与中国贸易的主要补给港口。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葡萄牙人从当时明朝广东地方政府取得澳门居住权,成为首批进入中国的欧洲人。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1844年9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宣布澳门为自由港;1849年,葡萄牙停止向中国交澳门地租及占领关闸。1851年,葡萄牙占领氹仔。1863年,侵占塔石、沙冈、新桥、沙梨头和石塘街。1864年,再占领路环。1879年,占领龙田村。1883年,葡国占领望厦、荔枝湾、石澳及青洲。[22]1887年,葡萄牙迫使清政府先后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区治理它处无异” 葡萄牙人在澳门一直拥有特权或特殊地位,这使普遍居民大小程度的不满;从1849年8月29日沈志亮刺杀亚马留总督始,直至1966年12月3日氹仔学校事件而触发“一二·三”事件,显示民间对葡萄牙人在澳门的特权一直深感不满。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革命成功,新政府实行非殖民地化政策,承认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中葡两国政府于1986年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合共四轮谈判并于1987年4月13日,两国总理在北京签订《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联合声明说,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迫清政府于1842年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56年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60年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即今界限街以南的地区。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英国逼迫清政府于1898年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强租新界,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香港条约。《天津条约》。在什么时候签订的?
《南京条约》是在1842年签订的。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的条约。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之后签订的。《天津条约》是在1858年签订的,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北京条约》是在1860年签订的。也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香港条约倒是没有听说过。《南京条约》割香港岛给英国。《北京条约》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在1898年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狂潮的时候。英国又占领了香港的新界。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它是英国第一次侵华战争――鸦片战争的结果。
《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中俄北京条约》共15条,主要内容有:1.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国;原住这一地区的中国人,仍准留住。2.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中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线为界。3.俄国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4.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并不纳税;新疆贸易除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外,增辟喀什噶尔一口;恰克图贸易,俄国商人可由恰克图照旧到京。这个条约极大地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
主要内容是:①公使常驻北京;②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③外籍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④外人得往内地游历、通商;⑤外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⑥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⑦对英赔款银400万两,对法赔款银200万两。在此之前,俄、美公使利用“调人”身分,分别于6月13日、18日与清政府签订中俄《天津条约》12款、中美《天津条约》30款,攫取了除赔款外与英、法所得几乎一样的侵略特权。
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清廷原称“万年和约”[1],后世又称“江宁条约”、“南京条约”[2],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3]
《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国:(1)割让香港岛;(2)向英国赔偿鸦片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3)五口通商,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人居住并设派领事;(4)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5)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等。[4]此外,也规定双方官吏平等往来、释放对方军民以及英国撤军等事宜。[5]
1843年7月22日、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又先后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和细则,[6]将协定关税和租界制度予以落实,并使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权益。[7]
《南京条约》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便利了英国对华的商品输出,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破坏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并加速了清王朝的衰亡。
中文名
南京条约
外文名
Treaty of Perpetual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China and Great Britain;Treaty of Nanking
签约双方
中国(清)、英国
签约地点
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国军舰
签约时间
184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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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清朝人眼中的《南京条约》:最丢脸的不是割地赔款,而是这条
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爆发,两年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了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南京条约》中,清朝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道光皇帝自知此事颜面无存,自然不敢把条约内容公之于众,只是在地方高级官员中做了通报。那么...
2018-06-06
背景
鸦片战争前,中国在政治上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吏治腐败;在经济上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为主体,并且重农抑商;在对外贸易上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对西方国家仅开放广州作为沿海通商口岸
《南京条约》及其附约的内容是
中英《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 梁海燕提供 《江宁条约》俗称《南京条约》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3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中国向英国共赔偿二千一百万西班牙银元。
4.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5.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6.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7.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8. 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附件:
中英《南京条约》签署后,应道光皇帝要求,清廷继续与英方交涉,商定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应的细则。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六月二十五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布施行,八月十五日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通过这些附件条约,英国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等许多特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五口通商章程 海关税则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于虎门。
一、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
凡议准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口准令引水即行带进;迨英商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国,亦准引水随时带出,俾免滞延。至雇募引水工价若干,应按各口水程远近,平险,分别多寡,即由英国派出管事官秉公议定酌给。
一、口内押船人役一款
凡应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办理。凡遇英商货船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后,即由各海关拣派妥实丁役一、二人,随同看押,预防走私。或自雇小船乘坐,或竟搭坐英船,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应由海关按日给银,自行备办,不得需索英商丝毫规费。有犯,计赃论罪。
一、货船进口报关一款
英国商船一经到口停泊,其船主限一日之内,赴英国管事官署中,将船牌、舱口单、报单各件交与管事官查阅收贮;如有不遵,罚银二百元。若投递假单,罚银五百元。若与未奉官准开舱之先,遽行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管事官既得船牌及舱口报单等件,即行文通知该口海关,将该船大小可载若干吨、运来系何宗货物逐一声明,以凭抽验明确,准予开舱卸货,按例输税。
一、英商与华商交易一款
凡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货价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犯实系逃匿无踪,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
一、货船按吨输钞一款
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一、进出口货纳税一款
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能加增。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
一、大关秉公验货一款
凡英商运货进口者,即于卸货之日,贩货出口者,即于下货之日,先期通报英官,由英官差自雇通事转报海关,以便公同查验,彼此无亏。英商亦必派人在彼,眼同料理。倘或当时英商无人在场看验,事后另有告诉者,由英国官驳斥,不为查办。至则例内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各货,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其客商内有愿出某价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定为此货之价,免致收税有亏。又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如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或异,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余货物但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有理论不明者,英商赴管事官报知情由,通知海关酌办,然必于当日禀报,迟则不为准理。凡有此尚须理论之件,海关暂缓填簿,免致填入后碍难更易,须候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一、何时何银偷税一款
英商进口,必须钞税全完,方准进口。海关应择殷实铺户、设立银号数处发给执照,注明准某号代纳英商税银字样,作为凭据,以便英商按期前往。交纳均准用洋钱输征,惟此等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水若干,公商妥办。
一、秤码丈尺一款
嗣后各口秤货之大秤、兑银之砝码、量物之丈尺均须按粤海关向用之式制造数副、镌刻图印为凭,每口每件发交二副,以一副交海关,以一副交英国管事官查收,以便按查轻重、长短,计货计银,遵例输税。倘验货人役与英商理论长短、较量轻重,悉凭此秤码、丈尺为准,以杜争端。
一、剥货小船一款
每遇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西瓜扁及各项艇只,其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行议定,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必限定何船揽载。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将该船户自必照例惩办。至此等小船,倘有因剥运货物诓骗逃走者,中国官员即应严行查拿,而英商亦应各自留心防范,免贻后累。
一、禁止剥货过船一款
凡英商进口船只,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将货剥过别船者,须先将实在情节,禀请英官察夺给牌,并移请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有不先票明候验,私行剥货者,即将剥运之货一概查抄入官。
一、设立属员约束水手一款
英国货船湾泊处所,由管事官分设妥善属员一员,就近约束水手人等,先须竭力禁止英稍免致与内地民人词讼争论为要。倘不幸遇有此等事件,英国属员即应竭力设法解释。若英国水手上岸,属员必须派船内伙长一名,伴同行走,倘有吵闹争论等事,俱惟该伙长是问。凡系船中水手应用衣食等物,内地官员不得拦阻小民傍船买卖。
一、英人华民交涉词讼一款
凡英商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勉力劝息,使不成讼。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一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一、英国官船口内停泊一款
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
一、英商货船担保一款
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由保商代纳。现经裁撤保商,则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
附注
本章程及海关税则均见《道光条约》,卷2,页12-2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69-389。
本章程原称《议定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或称《五口通商章程》。
本章程及税则实际上于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已在香港公布,但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时,本章程及税则均视为该善后条款的部分,因而以善后条款的签订日期为本章程及税则的签订日期。
《虎口条约》——
中英《虎门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 《虎门条约》海关税则》共15款,另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中国丧失了下列重要权利:
1.关税自主权。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2.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条约规定,遇有交涉词讼,由英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处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3.片面最惠国待遇。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
4.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条约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即英国领事)亦即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
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此外,条约对中国的引水权、海关验货权等多有破坏,而条约中关于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后又被英方曲解为设置“租界”的法律依据。
《虎门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权益,给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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